2003年,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黃金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,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免征進口黃金(含標準黃金)和黃金礦砂(含伴生礦)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公告(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9號),其中明確黃金礦砂應符合原冶金工業部金精礦標準YB2430-88的規定。鑒于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新的金精礦標準(YS/T 3004-2011,詳見附件),現將上述第29號公告中有關黃金礦砂的標準調整為新的金精礦標準(YS/T 3004-2011)中的各項指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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